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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: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免增值税
2023-01-10 10:12:02

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

 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 。

  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。

  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  。ㄒ唬┰市砩苑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 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 。

  。ǘ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 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 。

  。ㄈ┠伤叭耸视眉蛹频旨跽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 。

  四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。

  特此公告 。

  财政部税务总局

  2023年1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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